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执8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郑井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郑井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井土,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郑井土(2017)浙0803执808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