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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台云娥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台云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310号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台云娥,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交通银行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云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松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