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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雨舟与李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雨舟,李施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729号原告:冯雨舟,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施瑜,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雨舟与被告李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冯雨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雨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冯雨舟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