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亚丛与张帆、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丛,张帆,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515号之一原告王亚丛,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张帆,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莘县第三中学教师,住莘县。被告曹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丛与被告张帆、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亚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帆在莘县第三中学的工资收入(每月留足生活费1000元)予以冻结,至250000元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登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