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罗珩与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珩,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48号原告:罗珩,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虎鹏,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曹莉,该公司经理。原告罗珩与被告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邢佳丽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珩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罗珩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