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文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彬,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文彬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9KM+100M处路段时,因超车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石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石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文彬积极抢救并在现场等候。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文彬依法传唤到案。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文彬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符合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文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文彬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9KM+100M处路段时,因超车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石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石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文彬积极施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文彬依法传唤到案。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文彬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文彬在保险赔偿款外赔偿被害人石某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文彬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相关书证、证人任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彬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