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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与张宝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张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田宝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宝升,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天力冷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货款;余款经本院强制履行完毕。现该款(包括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已支付申请人,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