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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先兵与曾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先兵,曾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198号原告:乐先兵,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四川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贤国,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友军,四川辞合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先兵与被告曾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乐先兵负担。审判员  康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