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熊长途与大英县蓬莱镇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陈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长途,大英县蓬莱镇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陈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1357号反诉人:熊长途,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反诉人:大英县蓬莱镇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东路*******号。经营者:潘利桃,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反诉人:陈小刚,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反诉人熊长途诉被反诉人大英县蓬莱镇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陈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陈小刚诉被告熊长途的反诉案件,为同一事实引发的案件,理应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923民初1120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谢东升审 判 员 李 毅审 判 员 何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雪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