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丹与薛建、王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丹,薛建,王俊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093号原告:程丹,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元,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俊伟,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团结路1号。负责人:王强,总经理。原告程丹诉被告薛建、王俊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程丹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丹负担。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