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与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佳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92号原告: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86554C。法定代表人:王栋,经理。被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旺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少军,经理。被告:李佳楠,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才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