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兆武与胡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兆武,胡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夏兆武。被执行人:胡绪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兆武与被执行人胡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