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248号原告李明志诉被告黄东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志,黄东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248号原告:李明志,女。被告:黄东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志诉被告黄东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志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欧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贵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