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946沈玉标与朱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标,朱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946号原告:沈玉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朱建康,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沈玉标与被告朱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沈玉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标撤诉。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计1517元,由原告沈玉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思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