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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福仔、王志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仔,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福仔,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于肖福仔申请执行王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雪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