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56号原告: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镇东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926MA35K3H02N。法定代表人:熊海剑。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郭某某租赁的原告所有的车号为赣C×××××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郭某某租赁的原告铜鼓县广诚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赣C×××××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至高安市人民法院,期限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 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