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宁文阁与朱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文阁,朱保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830号原告宁文阁,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朱保锋,男,成年,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文阁与被告朱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保锋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文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文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文阁负担。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