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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与江苏永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江苏永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400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F3幢103号。经营者:吕柏芬,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永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诉被告江苏永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海德电缆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