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百生与曲波、夏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生,曲波,夏庆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17号原告:李百生,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曲波,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延吉市。被告:夏庆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延吉市。李百生与曲波、夏庆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百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百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百生负担。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