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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百生与曲波、夏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生,曲波,夏庆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17号原告:李百生,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曲波,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延吉市。被告:夏庆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延吉市。李百生与曲波、夏庆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百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百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百生负担。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