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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英珍与王宏、牛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英珍,王宏,牛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耿英珍,女被执行人王宏,男被执行人牛贤芳,女本院在执行耿英珍与王宏、牛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宏、牛贤芳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英珍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晋08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