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郝武广、张瑞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郝武广,张瑞媛,秦建伟,郭来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太行路北段林州市邮政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清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峰,系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武广,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被告张瑞媛,女,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郝武广妻子。被告秦建伟,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来法,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郝武广、张瑞媛、秦建伟、郭来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