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16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刘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人民陪审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