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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16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刘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人民陪审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