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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自琴、黄得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琴,黄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黄自琴。被执行人黄得标。申请执行人黄自琴与被执行人黄得标的其他案由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1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得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自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得标偿还其他案由款4707.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审判员  徐立华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