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自琴、黄得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琴,黄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黄自琴。被执行人黄得标。申请执行人黄自琴与被执行人黄得标的其他案由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12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得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自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得标偿还其他案由款4707.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审判员 徐立华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