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与陈亮、陈如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陈亮,陈如意,陈纪松,涂大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196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镇前街169-183号。负责人:陈光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剑,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亮,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陈如意,女,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纪松,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涂大宽,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与被告陈亮、陈如意、陈纪松、涂大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洁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无代书记员 孔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