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吉永与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永,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973号原告:陈吉永,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盛泰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波,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曹善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爽,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美,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吉永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吉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陈吉永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