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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英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英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011号原告: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被告:赵英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济市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地产)与被告赵英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洋地产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洋地产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洋地产撤回对被告赵英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龙洋地产负担。审判员  侯满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