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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兰凤与王礼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凤,王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凤,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牛小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礼平,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663元(含执行费729元),已执行标的20000元,下剩未执行标的300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