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柳正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柳正芳,叶建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费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被执行人柳正芳,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建欧,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效力的(2017)浙1121民初2439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建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建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建欧名下车牌号码:浙K×××××、浙K×××××的机动车。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