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红琴、王洪伟与王云强、高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琴,王洪伟,王云强,高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50号原告:蒋红琴,女,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王洪伟,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云强,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高微,女,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蒋红琴、王洪伟与被告王云强、高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蒋红琴、王洪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红琴、王洪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琴、王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蒋红琴、王洪伟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