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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军与叶军叶、周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军,叶军叶,周大华,王巧燕,孙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388号原告:徐永军,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海,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军叶,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周大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王巧燕,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孙伟军,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徐永军与被告叶军叶、周大华、王巧燕、孙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1日,原告徐永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永军负担。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