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雪萍、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萍,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唐燕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68号申请人:潘雪萍,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大路206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唐燕晓。被申请人:唐燕晓,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雪萍与被申请人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唐燕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雪萍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唐燕晓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潘雪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唐燕晓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