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光与黄少勤、何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黄少勤,何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977号原告:梁光,曾用名梁盛光,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少勤,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何佐金,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梁光诉被告黄少勤、何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少勤、何佐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少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黄少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6728.77元(以20000元为本金为基础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4日利息为6728.77元);3、判令被告何佐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梁光、黎爱夫妻与何佐金、黄少勤夫妻于1998年合办工厂。合作一段时间后散伙,原告二人退出经营,工厂由何佐金承接,何佐金夫妻、女儿何泳仪与明计安夫妻、儿子何均注以家族管理模式对工厂继续经营。2007年7月8日,何佐金因搬迁厂房需要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随后在约定还款期内被告归还了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与何佐金家庭关系非常密切。2012年8月23日,被告黄少勤因急需资金周转,提出再向原告增加借款2万元,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按借款金额出具《借款协议》以载明借款事实,协议约定“本人黄少勤因急需资金周转现向梁光借得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正,利息1200元/2个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黄少勤实际还款在每两个月的8号付息,在2015年10月8日前,被告均能如期向原告支付利息,之后,没有再支付利息并在2016年12月12日要求延长还款期。另,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何佐金理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不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少勤、何佐金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3日,被告黄少勤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黄少勤因急需资金周转现向梁光借得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正,利息1200元/2个月”。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6年12月12日,被告黄少勤再次在借条上签名要求延期。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黄少勤、何佐金于197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借款经过:由于双方关系一直较好,两被告也一直向我们夫妻借款,有时以黄少勤名义借款、有时以何佐金名义借款、有时以其女儿何泳仪名义借款。涉案借款是黄少勤提前打电话约好过来我家里取的现金。借条是由我书写,并由黄少勤签名的。借条上“本人要求延期”的内容是由其女儿何泳仪书写,然后由黄少勤签名的。在2013年9月时,将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0%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婚姻查询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少勤签名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将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虽然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可依法随时要求被告黄少勤归还借款本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少勤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每月600元(折合年利率36%)计算,现原告请求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何佐金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被告黄少勤之间的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存在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涉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佐金对借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光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佐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黄少勤、何佐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