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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志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艳,段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任志艳,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段西锋,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任志艳与被执行人段西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志艳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段西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0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