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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长春金开来墙体材料厂与张洪、王学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开来墙体材料厂,张洪,王学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547-1号申请人:长春金开来墙体材料厂,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被申请人:张洪,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学娜,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金开来墙体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张洪、王学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金开来墙体材料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洪、王学娜名下银行存款505690元人民币或冻结、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长春金开来墙体材料厂用以担保的、张君健名下揽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车号为:×××。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洪、王学娜名下银行存款505690元人民币或冻结、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