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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穆X春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X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X春,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1993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3年5月20日被辽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给予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X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辽10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穆X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X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穆X春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X春撤回上诉。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凯审判员 邹国江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