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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沈海红、海盐县澉浦镇一丹家庭农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红,海盐县澉浦镇一丹家庭农场,海盐县武原一丹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部,盛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海红,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澉浦镇一丹家庭农场。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永新村村部。负责人:曹仿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武原一丹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谢家路395号盐平春晓19幢103室。负责人:曹春杰,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盛燕凤,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沈海红与海盐县澉浦镇一丹家庭农场、海盐县武原一丹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部、盛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海盐县澉浦镇一丹家庭农场、海盐县武原一丹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部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海盐县武原一丹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部负责人曹春杰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盛燕凤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0080元,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盐县澉浦镇一丹家庭农场、海盐县武原一丹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服务部、盛燕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11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80元,未执结标的为28037元。现申请执行人沈海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