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雷研、冯仁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雷研,冯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雷研,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仁君,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姚雷研因与被申请人冯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雷研申请再审称:一、姚雷研与冯仁君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涉及双方向自贡市东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相关协议,姚雷研提交的证据收条上也没有载明该20万元是投资款,只载明用于向自贡市东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二、2015年12月6日姚雷研与冯仁君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冯仁君承认20万元是借款,只是在还款方式上有分歧。三、证人付某称姚雷研与冯仁君之间为合伙投资关系,该笔20万元资金为投资款,但并没有证明双方合伙投资关系的书面证据来对其证言予以佐证,证人付某自身也证实与姚雷研之间有矛盾,与冯仁君是好朋友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该证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予以采信。姚雷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2月2日冯仁君于乐山市肖坝车站旁向姚雷研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姚雷研现金20万元(贰拾万元)正。(用于自贡东焰农业公司投资苗木)2012.2.2冯仁君”。同时,冯仁君还将一份投资合伙协议复印件交由姚雷研执存。该协议载明“甲方:自贡市东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冯仁君……4、投资比例:甲方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60%),乙方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25%,技术管理占15%);10、风险与利益:甲乙双方均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先回本后分利,回本案资金投入,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甲乙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捺印,时间显示为2012年1月15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姚雷研主张系借款,并提交收条、投资合伙协议及录音资料予以证实。冯仁君主张系姚雷研的合伙投资款,认为该收条已载明了该款项的性质。证人付某全程参与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收、付款及相关事宜协商过程,其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该款项系姚雷研用于投资的款项。此外,姚雷研作为长期从事商务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冯仁君出具的收条内容并未提出异议。姚雷研与冯仁君并不熟识,若系借款在收条中未约定利息,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因此,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款项的性质为姚雷研用于投资的款项并无不当。综上,姚雷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雷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