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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梦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梦情,徐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夫,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梦情,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徐金龙,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许梦情、徐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冀0684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