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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金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12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301。法定代表人:段岗强,经理。黄金与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瑞达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8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金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给付工资25335.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黄金申请执行标的25335.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8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