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严于洲与冯秋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于洲,冯秋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于洲,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秋翰,男,生于1992年8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于洲因与被上诉人冯秋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严于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家明审 判 员 王健宇审 判 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睿书 记 员 向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