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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薛跃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薛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954236831B。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25路(1-1)(1-2)。代表人:徐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薛跃勇,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薛跃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将被执行人薛跃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薛跃勇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弄3号百合阁4D座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