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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牟春华与易林勇、黄仁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春华,易林勇,黄仁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49号原告牟春华,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易林勇,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黄仁眉,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春华与被告易林勇、黄仁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春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春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牟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缴纳2350元,由原告牟春华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