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忠生与扎赉特旗中医院、吕蒙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忠生,扎赉特旗中医院,吕蒙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生,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赉特旗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蒙蒙,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孙忠生因与被上诉人扎赉特旗中医院、吕蒙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忠生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赔偿款共计334348.51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孙忠生发现医用紫外线灯是打开状态遂询问吕蒙蒙,吕蒙蒙承认将医用紫外线灯打开长达2小时之久,第二天从病人被辐射的情况看,已超过两个小时,同时在场就诊的多数病人及家属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辐射,以及吸入臭氧出现症状,且吕蒙蒙没有上岗资质,更重要的是吕蒙蒙无法排除主观故意嫌疑,给孙忠生身体造成多处损伤。扎赉特旗中医院对吕蒙蒙负有领导管理责任,明知吕蒙蒙不具备上岗资质,也没有进行应有的岗前培训,但对其医院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使得吕蒙蒙未接受岗前培训的情况下即安排吕蒙蒙上岗工作,吕蒙蒙随意开关医用紫外线灯,造成孙忠生严重损伤。因此无论吕蒙蒙是否故意开灯都对孙忠生产生了严重的伤害,此事医院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外,按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由侵权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因此被上诉人负有赔偿责任。孙忠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经济损失共计334348.51元,其中医药费12097.47元、误工费310000.00元(428.36元×724天)、护理费4651.04元(113.44元×41天)、伙食补助费4100.00元(100元×41天)、交通费2000.00元、住宿费1500.00元;2、伤残补助金等其他费用以司法鉴定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忠生伤后申请了仲裁,扎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扎劳人仲案[2016]1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孙忠生与扎赉特旗中医院劳动关系成立。孙忠生于2016年10月17日向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该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孙忠生与扎赉特旗中医院形成劳动关系,孙忠生已向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裁定:“驳回原告孙忠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孙忠生虽向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其一直未有明确结论认定为工伤,故不能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处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明煜审判员 罗延红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世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