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启军、叶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军,叶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1号之一申请人:张启军,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被申请人:叶海斌,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张启军与被告叶海斌、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赣0302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已对叶海斌住房公积金224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张启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启军的解除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叶海斌住房公积金22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