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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启军、叶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军,叶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1号之一申请人:张启军,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被申请人:叶海斌,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张启军与被告叶海斌、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赣0302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已对叶海斌住房公积金224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张启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启军的解除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叶海斌住房公积金22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