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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忠海与汤昌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海,汤昌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319号原告陈忠海,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汤昌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海与被告汤昌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忠海在受理费缴纳期限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忠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格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