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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与新宁县步步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新宁县步步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80号原告: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观瀑村6组。法定代表人:尹坤,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宁县步步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徐炼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步步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不符,原告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湖南满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