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琳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琳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琳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周炯,总经理。上诉人李琳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琳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琳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琳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李琳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宝山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