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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文财、董玉秀诉被执行人陶建秀、陶建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财,董玉秀,陶建双,陶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财,男,汉族,1944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申请执行人:董玉秀,女,汉族,1944年2月8日出生,住新建哈密市。被申请执行人:陶建双,女,汉族,住新疆哈密市。被申请执行人:陶建秀,女,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油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陶文财、董玉秀诉被执行人陶建秀、陶建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沙鹏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