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洪武、宋桂香、冯建、林峰金融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被执行人:孙洪斌。被执行人:宋桂香。被执行人:冯建。被执行人:林峰。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洪武、宋桂香、冯建、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00元,利息2507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6元,上述款项均由被执行人孙洪武、宋桂香履行完毕。至此(2016)鲁1121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洪武、宋桂香、冯建、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