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德贵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333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贵,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初,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鹤林村因发展果树种植等产业需要,经当地村民同意由该村主任被告人王德贵清理林木,并由王德贵以每根3元的价格向村民给于经济补偿。随后,被告人王德贵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当地村民吴某、刘某1、刘某2等多人使用油锯、弯刀等工具,对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鹤林村2社李家沟的团坡、燕儿坡、庙子坡、棕树坡等山坡林木进行砍伐约六天,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至木材加工厂获款人民币11000余元。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为258株柏树,蓄积量为15.2216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5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林业局的情况说明、森林管护承办协议、土地流转合同、会议记录、委托书、户籍信息及出庭证人阳友建、彭方银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德贵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王德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